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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1事项名称 不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2承办部门 市民中心160号发改委窗口 3设立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 4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件1份) 2.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3.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原件1份)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专家论证(专家评审) 7收费依据 不涉及 8收费标准 无 9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联系电话 0396-2820269;0396-3691082 11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体育项目核准
1事项名称 体育项目核准 2承办部门 市民中心160号发改委窗口 3设立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4申请材料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原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件1份) 3.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1份)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7收费依据 不涉及 8收费标准 无 9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联系电话 0396-2820269;0396-3691082 11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教育项目核准
1事项名称 教育项目核准 2承办部门 市民中心160号发改委窗口 3设立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4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件1份) 2.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1份) 3.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原件1份)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专家论证(专家评审) 7收费依据 不涉及 8收费标准 无 9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联系电话 0396-2820269;0396-3691082 11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15.对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损坏计量装置及任何方式窃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8 对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损坏计量装置及任何方式窃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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