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繁體
选择部门
全部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税务局
市城管局
市人社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卫健体委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
市民宗局
市审计局
市供销社
市粮食局
市水利局
市人防办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金融工作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农业科学院
市信访局
市住建局
市工信局
市文广旅局
市统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驿城区
开发区
示范区
高新区
遂平县
确山县
泌阳县
平舆县
正阳县
上蔡县
汝南县
西平县
新蔡县
7.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之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1事项名称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之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2承办部门 市民中心160号发改委窗口 3设立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第一款。 4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件1份) 2.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3.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原件1份) 4.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原件1份)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7收费依据 不涉及 8收费标准 无 9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联系电话 0396-2820269;0396-3691082 11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政府储备肉投放
由于今年猪肉市场价格没有达到政府储备肉投放条件,经请示市领导同意,我市2021年春节期间不在投放储备肉。
9.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的防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 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中并网风电项目核准
1事项名称 集中并网风电项目核准 2承办部门 市民中心160号发改委窗口 3设立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 4申请材料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原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件1份) 3.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1份)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7收费依据 不涉及 8收费标准 无 9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联系电话 0396-2820269;0396-3691082 11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1
2
3
4
5
6
7
13
共 63 条
主办单位: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路56号 邮编:463000
网站标识:4117000002
豫ICP备06001586号-1
豫公网安备 4117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