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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项目核准
1事项名称 医疗卫生项目核准 2承办部门 市民中心160号发改委窗口 3设立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4申请材料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原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件1份) 3.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1份)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7收费依据 不涉及 8收费标准 无 9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联系电话 0396-2820269;0396-3691082 11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单独报批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收费站)项目核准
1事项名称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单独报批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收费站)项目核准 2承办部门 市民中心160号发改委窗口 3设立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审批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240号)。 4申请材料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原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件1份) 3.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1份)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专家论证(专家评审) 7收费依据 不涉及 8收费标准 无 9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联系电话 0396-2820269;0396-3691082 11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3.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是否合理?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文件规定:救援拖车收费是允许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A类车基价为200元/10公里,拖运10元/公里,最高收费额为500元/次;B类车基价为250元/10公里,拖运15元/公里,最高收费额为700元/次;C类车基价为300元/10公里,拖运18元/公里,最高收费额为800元/次;D类车基价为400元/10公里,拖运20元/公里,最高收费额为1000元/次; 其中:1、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以后,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2、每次拖曳(牵引)所收取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最高收费金额;3、故障车辆的拖曳(牵引)应尊重被拖曳(牵引)方的意见,按照就近的原则拖离高速公路最进出口或服务区;4、事故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按“就近”的原则拖至指定的停车场;5、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6、拖曳(牵引)车辆空驶不得收取费用;7、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曳(牵引)。事故车辆停放费:A类、B类为10元/天,C类、D类为20元/天。其中:1.收取停放费后,应对事故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负责;2.事故车辆停放时间超过一月以上的,停放费减半收取。车型说明:1.A类车型为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B类车型为2.5吨-7吨(含7吨)以下货车,20-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3.C类车型为7吨-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4.D类车型为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如认为收费不合理,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举报投诉。
电费阶梯收费标准
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二挡、三挡电价在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5分钱和0.3元。(具体分类及电价详见附表)
13.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架空线路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架空线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6 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架空线路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架空线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安全监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能源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能源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能源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源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能源安全监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源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能源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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