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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非现金制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问:企业如何对预付卡进行管理?
答: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问:发卡企业填报信息时限?
答: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缴纳300万元备用金,是否还需再次缴纳300万元备用金?
答:无需再次缴存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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