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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驻马店中心城区垃圾中转站有哪些?
答: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中转站一览表编号名称具体位置设备类型部门运营情况备注1、纬二路垃圾中转站纬二路与乐山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垂直压缩;连体运营中2、建业小区垃圾中转站十三香路与通达路交叉口向南路东垂直压缩;连体3、环卫小区垃圾中转站开源大道与十三香路交叉口东南角垂直压缩;连体4、梁祝游园垃圾中转站开源大道与乐山大道交叉口梁祝游园东南角垂直压缩单体5、桑王庄垃圾中转站雪松大道与正阳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垂直压缩;连体6、五里铺垃圾中转站十三香路北段五里铺东南角垂直压缩;连体关王庙垃圾中转站关王庙乡政府向东路南菜市场旁边垂直压缩;连体8、学院路垃圾中转站学院路与开源大道交叉口西南角200米垂直压缩单体9、温州步行街垃圾中转站乐山大道中段温州步行街西口垂直压缩;连体雪松所运营中10、地质八队垃圾中转站乐山大道中段地质医院斜对面垂直压缩连体12、农校垃圾中转站十三香路与沙北路交叉口西南角垂直压缩;连体13农机公司垃圾中转站富强路与风光路一巷交叉口向西30米路南垂直压缩单体14、前王庄垃圾中转站交通大道前王社区前王家具城西侧;航吊式;连体15、移动游园垃圾中转站;乐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移动游园东南角;航吊式单体众信市场东院内中华路与兴业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垂直压缩单体3个压头工业一路与蔡州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垂直压缩单体运行中3个压头建设路与蔡州路交叉口向西200路南垂直压缩单体16、健康路垃圾中转站风光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向西10米路南垂直压缩;连体17、白桥路垃圾中转站白桥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向南路东;航吊式;连体18、九中垃圾中转站练江路与风光路交叉口向南九中对面;航吊式单体20、置地公园垃圾中转站练江大道西段置地公园北门东侧垂直压缩;连体练江所运营中21、飞龙小区垃圾中转站文明大道南段飞龙小区东门路西;航吊式;连体22橡林垃圾中转站中华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向西路北垂直压缩;连体23、小李庄垃圾中转站天中山大道中段新世纪广场西门斜对面垂直压缩;连体24、王楼垃圾中转站解放大道与盘龙山交叉口向南路西垂直压缩;连体25、滨河北路垃圾中转站滨河北路和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200米垂直压缩;连体;75、金源路与汝河大道交叉口向北垂直压缩单体3个压头26、重阳游园垃圾中转站交通大道西段重阳文化园西南角垂直压缩;连体文明所27、关庄垃圾中转站雪松大道与骏马路交叉口西南角偏西垂直压缩;连体28、西张楼垃圾中转站文明大道与春晓街交叉口西北角垂直压缩;连体29、驿城新村垃圾中转站交通路中段驿城新村院内垂直压缩;连体30、文化路西段垃圾中转站文化路西段第二高级中学斜对面垂直压缩;连体31、平安街垃圾中转站平安街与交通路交叉口西北角偏北垂直压缩;连体34、胡庄垃圾中转站驿城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垂直压缩;连体运营中35、方庄垃圾中转站南海路与汝河大道交叉口向北路西垂直压缩;连体36、周湾垃圾中转站驿城大道与练江路交叉口向南路西垂直压缩;连体37、浙江商贸城垃圾中转站前进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向北路西垂直压缩;连体38、谢庄垃圾中转站南海路与练江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航吊式;连体19、练江桥下垃圾中转站练江大道与南海路交叉口西北角偏西垂直压缩;连体41、五中垃圾中转站驿城大道与练江路交叉口向西路北垂直压缩;连体42、仓库路垃圾中转站仓库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向西200米处路南垂直压缩;连体43、付庄垃圾中转站中华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众信市场院内垂直压缩;连体44、南海路垃圾中转站南海路南段南海公园东门斜对面垂直压缩;连体45、庄户垃圾中转站东源路与永顺路交叉口西北角垂直压缩;连体运营中46、汝河大道转运站汝河大道与白桥路交叉口向东路北垂直压缩;连体4个压头47、全庄垃圾中转站丹桂路与风光路交叉口向南全庄内垂直压缩;连体48、金桥社区垃圾中转站东源路与前进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垂直压缩;连体49、中原路垃圾中转站中原路与中华路向南30米路西垂直压缩;连体50、蔡州路垃圾中转站雪松大道与蔡州路交叉口向南路西垂直压缩;连体51、东平路垃圾中转站中原大道与东平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垂直压缩;连体52、纬三路垃圾中转站开源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向北1.5公里路东垂直压缩;连体;70、北泉垃圾中转站北泉路与驿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400米处垂直压缩;连体;82、中原大道与朗陵路东侧(中原与纬五路)垂直压缩单体3个压头;77、驿城大道与洪河大道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垂直压缩单体运营中3个压头66、新农校垃圾中转站纬十路与盘龙山交叉口200米东北角垂直压缩;连体65潘坡农场垃圾中转站潘庄农场高铁站西段垂直压缩;连体67、纬八路垃圾中转站纬八路与驿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垂直压缩;连体;76、驿城垃圾中转站驿城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路西垂直压缩单体3个压头32、薄山路垃圾中转站薄山路与雪松大道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垂直压缩;连体33、盘古山垃圾中转站盘古山路与开源大道交叉口东南角200米垂直压缩;连体;80、中原大道与开源大道交叉口向北200路东垂直压缩单体;79、前进路与开源大道交叉口垂直压缩单体3个压头87、汝河建筑垃圾中转站汝河大道与中原大道交叉口西北处200米建设中78、智慧路垃圾中转站智慧路与盘龙山北路西200米路北处73、创新路垃圾中转站创新路与工业一路西300米路北处11、创业大道中转站前进路与创业大道交叉口北150米路西92、汝宁大道中转站汝宁大道与智慧路东100米路南7、驿城大道与创业大道200米路北93创业大道与中原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北83、智慧路与前进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90、创业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东250米路北古城乡政府垃圾中转站74前进路与高速公路交叉口桥下89、蔡州大道与北泉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88、蔡州大道与北泉路交叉口西北处;39、乐山大道与吴房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57、富强路与顺河路西150米路北;58、吴房路垃圾中转站吴房路与乐山大道交叉口东300米路南连体69、关王庙垃圾中转站关王庙乡政府向东路南菜市场旁边连体40、自由街中转站交通路东段自由街路西单体68、众信市场东院内中华路与兴业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单体86、技师学院垃圾中转站学院路与创业大道北200米路东单体;9、温州步行街垃圾中转站乐山大道中段温州步行街西口连体17、白桥垃圾中转站白桥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向南路东连体71、工业一路垃圾中转站工业一路与蔡州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单体72、建设路垃圾中转站建设路与蔡州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单体22、橡林垃圾中转站中华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向西路北连体29、驿城新村垃圾中转站交通路中段驿城新村院内连体84、褚堂垃圾中转站褚堂乡镇府内连体81、水屯乡中转站水屯乡政府东500米加油站对面单体85、古城乡政府中转站前进路与高速公路交叉口桥下连体91、练江桥霞中转站(西)单体25、滨河北路中转站滨河北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200米连体备注:目前中心城区内垃圾中转站共计83座。正常运营中的其中75座是垂直压缩设备,8座是航吊式。连体是指中转站含有公厕,单体是指中转站不含公厕。
问:市中心城区瓶装燃气企业只有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答: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原有瓶装燃气企业5家。分别是驻马店市驿城区中祥液化气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民用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民用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一充装站、驻马店市民益石化综合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中祥液化气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民用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民用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一充装站因搬迁问题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驻马店市民益石化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目前,市中心城区只有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问: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设置广告塔、广告牌、广告栏、宣传栏、导示牌、道旗等立柱式广告;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投影、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条幅、实物模型、喷绘布等广告设施;(二)利用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主管部门编制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放设置区、适量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禁止设置区;(二)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风格、文化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住建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或导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三)环保和节能要求;(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格控制区、禁止设置区内设置;(四)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有碍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十条设置招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二)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生活;(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当地文化特色;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工作。 在精神文明建设、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期间,户外广告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发布户外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投资建设运营户外广告的,应按照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 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三)效果图。 第十六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未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的,不予批准延续。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二)每月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一次;遇大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三)发现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四)对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五)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六)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日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五日未改正的,处八百元罚款;逾期七日未改正的,处一千二百元罚款;逾期十日未改正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问:业主委员会如何备案?
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问:雨污分流工程完工
答: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雨污分流项目。该项目为我市重点民生项目,以特许经营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由市城管局公开招标选定驻马店市豫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特许经营单位(简称市豫资公司),市豫资公司作为特许经营方,又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项目总投资4.8亿元,其中项目建安费用2.899亿元,建设期3年,涉及中心城区46条道路(实际实施45条,其中向阳街无法实施,该道路比较狭窄,约4米,路中心有砖砌的老排水管沟,管径2米左右,没有雨污分流施工的空间。同时,向阳街南段东侧正在拆迁,属于旧城改造区域,建议该条道路随旧城改造项目在道路按规划扩宽时新建污水管道)雨污分流,新建污水管网60.88千米,雨水管网3.01千米,项目于2019年5月底开工建设,计划2021年10月底竣工。截至6月20日,雨污分流项目基本完成,完成投资2.899亿元,占年度计划投资的100%,比计划工期提前4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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