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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制”和“3+2”的报名要求是怎样规定的?
报考“五年制”和“3+2”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文化课考试,报名工作由当地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报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每个考生可选择报一个学校、五个专业志愿。考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可以兼报“五年制”、“3+2”志愿。考试报名和填报志愿在“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
异地考取教师资格证要求认证文件交往户籍所在地,是应交往市教育局还是户籍所在乡镇。
认定必须要求本人亲自到场,按公告要求到户籍所在地认定机构认定。
小学转学、初中转学相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学籍转移的学生,在原就读学校《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打印一份该转学生的学籍信息表,并加盖原就读学校的公章,该转学生将加盖原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信息表交给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学籍信息表上提供的学生信息发出网上转学申请。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
校车使用许可证申请条件
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摘抄) 第十八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二)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运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标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校车运行方案发生变化的,经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部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按照其所服务学校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
幼儿园年检要求
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自查,县区教育局查。一是办学方向、办学水平、违规行为。二是内部机构是否健全。三是有无超出许可证核对的内容,是否擅自改变地址。四是办学条件是否完善,五是教师退伍建设。六是财务是否规范。七是收费制度是否公示。八是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提交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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