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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身收养有何特殊规定?
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项限制)
问: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不能。
问:养老机构如何确定收费标准?
答: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问:如果需要救助的人员需要帮助但不愿意去救助站呢?
答:如果对方属于救助对象范围,符合救助条件且表达了愿意接受救助,但是不愿意去救助站,也是可以的。我们会根据他的具体诉求按照救助章程提供合理救助。
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什么?
答:1.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根据《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2021〕7号)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视力残疾人。(四)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一)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无生活来源情形。(三)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三章规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申请特困供养? 根据《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2021〕7号)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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