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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统计执法对象?
答:1、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2、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3、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省以上统计机构有执法权)
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条所说(一)(二)(三)(四)(五)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条所说(一)(二)(三)(四)(五)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条所说(六)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前条所说(七)(八)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有前条所说(九)之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局主要有哪些机构职能
市统计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本区域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县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省统计局核算全市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制定和完善全市社会、经济、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组织核算各县区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七)组织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审批市级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市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协助县区管理统计局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县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省设在驻马店市的各级调查机构。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整理和报送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检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做好协助县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队伍建设;负责外事工作。管理全市统计系统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中央和省统计调查经费;负责机关资产和全市统计系统中央资产管理;承担全市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市统计执法检查室)。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统计法治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本区域执法工作,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监督指导县行政执法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国民经济核算科)。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承担依法审批、备案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工作;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省统计局核算全市生产总值,组织核算各县区生产总值,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按照省局要求,编制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工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能源和生态统计科。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科。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服务业统计科。组织规模以上、规模以下服务业以及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按照制度要求,准确按时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工作;组织好服务业企业入库工作,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支撑;做好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统计工作;收集、整理与提供服务业有关部门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科(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科)。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全市科技研发、社会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科。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对县区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那些行为属于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
答:(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对象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在检查期间内,可以按照程序要求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九)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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