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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居住证相关问题
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22年版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 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 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遂平县关于特困人员(五保户)申报认定程序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1〕26号)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1号)和驻马店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驻民办〔2021〕1号,现就我县特困供养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的认定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一)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指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无生活来源情形。 (三)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算办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三章规定。 第七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 ,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将确认后的特困人员名单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同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第十五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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