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投诉举报,如何处理?
答: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负责相应执法行为。根据《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
“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投诉举报内容由商务部门进行调查,由于我市商务部门执法权转交到我局,具体执法行为由我局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