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和未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能够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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