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理离婚手续时,在协议上关于房产证的信息写错(离婚协议经民政局盖章)导致现在无法办理过户,但在其提供了房产证等资料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予更改是否合理?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但不能对婚姻登记机关所存离婚协议档案进行更改。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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