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西平县公共卫生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关于西平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西发改[2008]20号)文件,进行征收。
该文件主要内容: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生活垃圾处理费20元/吨;
(2)生产垃圾处理费15元/吨;
(3)建筑垃圾处理费20元/吨;
(4)有害垃圾处理费40元/吨。
2、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除征收处理费外,清运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生活垃圾清运费40元/吨;
(2)生产垃圾清运费35元/吨;
(3)建筑垃圾清运费35元/吨;
(4)有害垃圾清运费60元/吨。
3、城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接人计收,每人每月1元(由柏城镇征收);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入计收,每人每月3元;
5、企业单位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6、营业食堂(酒店)根据炉灶和实用面积而定,每平方米每月1元,每炉灶每月40元(电、气化炉减半),早点、夜市和摊点(含临时占道经营、商亭等),按实用面积计收,每天每平方米0.5元(每炉姓每月另加20元,电、气化炉减半);
7、各类生产、加工、经营性商业门店、宾馆、旅店(站、点)按实用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8、修理厂、煤球厂(含煤场)、废品收购站、洗车点、屠宰厂、停车场、建筑材料堆放场、理发店、浴池等严重污染的行业,按照实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征收;
9、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每平方米3元(由建设单位交纳);
10、各种机动车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
(1)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吨位每月20元;
(2)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座3元,客货三轮车每月每辆30元;城市公交车每月每辆50辆;各种出租车每月每辆50元。
11、城区经营的畜力车、人力三轮车每车每月30元。
12、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的50%计收。
西平县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