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属于全国政府性基金,本次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不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关于农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本次清理规范的是城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行业收费有关问题,农村供水供气供电供暖暂不适用此意见,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三、关于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相关费用
(一)红线内有关费用
1.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2.老旧小区: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具体方案由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3.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备,移交或委托给专业经营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二)红线外有关收费问题
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内,已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户不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未缴纳的,按所在地市、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2.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专业经营单位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予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四、关于延伸服务收费
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
发改委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