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驻马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驻马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经研究,制定《驻马店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9月21日,驻马店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和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理机制,层层压实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即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发挥长久效益。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范围及标准:
(一)十二五以来(自2011年起)各县(区)按照高标准农田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县级政府排查整改,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19年及以后农业农村部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完好,路肩与路面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保存率达到90%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三)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确保井、泵、井台、出水口、管道、桥、涵、低压输电线路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
(四)对农田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应建立适宜本辖区的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管护过程中存在问题。
第六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
第七条
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具体管护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八条
已规模流转的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管护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模式(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农民用水组织管护模式、新型经营主体管护模式、重点设施购买保险管护模式等为补充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职管护员。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二条
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
第十四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发现损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十五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联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五章
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田设施建后管护基金,基金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为管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其他管护资金来源包括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
县级财政对十二五以来建设的设施完好或经维修后设施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按已建高标准农田总面积安排管护经费,建成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按每亩5元左右安排,建成面积在3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按每亩8元左右安排;2019年起新建的高标准农田,利用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工程管护费用,工程管护费用提取标准按照当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任务,每亩提取10元工程管护费,提取额度超过结余资金,最高按结余资金总额提取。
各县(区)政府要将年度管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管护经费和设施的维修等。
县级管护资金按照奖补方式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需使用县级管护资金的,管护主体应向乡(镇)、办事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先由管护主体垫资,完成修缮经乡(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主管部门向县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申领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出台本行政区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办法。
可根据不同管护主体、不同工程类别制定不同的资金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账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农田工程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与村委会或管护主体签订农田工程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权利与义务等。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1次农田建设工程检查,检查结果与管护人员工资、奖励挂钩。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乡村建立完善的工程管护制度,制定工程建后管护督察计划,定期开展督察。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明确建后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农田工程的建后管护列入对各项目村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农业农村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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