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知识
1、住宅维修资金交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2、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无电梯每平方米
50元,有电梯每平方米
80
元。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根据以后实际情况再做适时调整。
3、交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二)未售出部分应交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扣回。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并于续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存入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4、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有哪些?
答: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公司均可成为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人。
5、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相关业主还需确认吗?怎样确认?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相关业主确认。业主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确认,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6、交存维修资金的有哪些规定?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
7、违反维修资金缴存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住建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