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如何办理?
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具体为:申请人到市民中心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及定级报告(三级及以上系统还须提供测评报告、评审意见、组织机构、拓扑结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等材料),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放《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公安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