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驻车改[2017]7号: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巩固、深化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全面落实公务用车三化管理要求,推动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的管理工作规范、高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事[2017]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驻马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23日。驻马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深化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全面落实公务用车三化管理要求,推动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的管理工作规范、高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事文[2017]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所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综合执法、调研接待、老干部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等车辆。综合执法车指除规定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委(监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农业、林业、畜牧11种执勤执法车以外的公务执法车辆。第三条
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其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编制核定、车辆购置、车辆使用、车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实现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第四条
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章
车辆编制管理
第五条
保留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各单位职能、人员编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核定。1.市直党政机关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老干部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综合执法等车辆,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2.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3.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参公)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4.行政事业(参公)单位撤并、升降格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原有公务用车编制作废,重新核定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第三章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严格落实中央“六个不得”要求(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七条
市直党政机关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由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留用车。保留的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突发事件、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以及外出调研、跨区域出差等情况。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应用于保障特定公务出行需要,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
第八条
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以下特殊公务活动可使用保留公务用车:(一)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集中组织项目视察、工作检查、调研活动;(二)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三)办理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四)用于陪同国家、省及外地机关单位或团体在我市组织的督导、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五)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的跨部门检查督导等活动;(六)其他特殊情况。第九条
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省内跨区域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按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使用保留车辆出行的不再发放出差交通补贴。第十条
防汛抗旱、抗震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外出调研、接待、重大公务活动等特殊公务活动保留车辆无法满足的,优先申请使用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平台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保障,购买社会服务用车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建立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的管理机制。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车辆档案,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将保留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等非公务活动。第十四条
通过运用卫星定位和互联网技术,建立市统一公务用车信息平台,实现统一调度,实行用车预约登记制度,对公务用车实施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并定期将登记记录的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各项信息进行公示,通过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车辆运行效率,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第十五条
各用车单位要加强车辆和人员的管理教育,健全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集中或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第四章
车辆的配置、更新、处置
第十七条
市直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市(厅)级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6万元以内的轿车。乡(科)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3万元以内的轿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第十八条
市直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排气量应控制在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使用规定。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二)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三)超标准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市直党政机关所有参改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事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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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