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转让的程序如何?有无期限规定?
森林资源转让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先评估,采用拍卖、招标的形式进行。不具备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森林资源以转让、作价入股形式流转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收益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二)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形式、流转基价等内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备案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0号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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