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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4号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9年8月27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 第十四条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浅谈高标准农田建设
行风热线-浅谈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1. 什么是高标准农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界定了高标准农田最新定义是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这也是高标准农田的基本特征。 2.高标准农田发展目标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建成8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国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提出,到2025年,全省建成8000万亩高标准农田,提升2000万亩以上,稳定保障650亿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我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2020〕35号)》提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为重点,启动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提升高标准农田气象监测预测保障能力建设,到2025年,全市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达到1000万亩以上。 3.驻马店市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有多少? 截止2022年底全市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942.7万亩,其中:2011-2018年600.34万亩、2019年73万亩、2020年74.7万亩、2021年107万亩、2022年87.7万亩。4.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创建标准是什么?发展目标是什么?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创建标准,《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国定副省长在全省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创建暨高标准农田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的通知》(豫农领办文〔2020〕10号明确提出在示范区建设中,要做到 五化:一是标准化建设,二是现代化装备,三是智能化应用,四是规模化经营,五是规范化管理。 发展目标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目标。以提高供给质量为核心,科学规划约束,示范引领带动,绿色生态发展,以管灌、喷灌、微灌等节水高效模式建设为重点,融合农艺、农机、信息化技术协同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一半以上,以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 (2)工程管理目标。以提高运行效率为核心,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治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取得新成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依托的末级渠系管网用水服务网络全覆盖,以产权所有者筹集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基本建立,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有人管、有钱管的长效运行机制全面形成。 (3)工程效益目标。以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农业灌溉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先进适用的高效节水技术普及发展,农业节水全要素生产率全面提高,节水增粮、节水降本、节水增收、节水减排效果分别达到15%以上,投入产出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同步提高。 5.节水灌溉与高效节水灌溉有什么区别? 节水灌溉是指根据作物需水规律和当地供水条件,高效利用降水和灌溉水,以取得农业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措施。包括渠道衬砌防渗、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四种工程形式。 高效节水灌溉指利用管道输水技术、配备先进的灌水器、实施有压灌溉,辅助一定的控制设备能够实现自动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的灌溉技术总称。主要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三种类型。 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是节水灌溉包含高效节水灌溉,是广义的高效节水灌溉,高效节水灌溉是狭义的节水灌溉;二是高效节水灌溉输水、配水、灌水载体为管道,水的利用系数高,而节水灌溉还包括渠道衬砌防渗;三是高效节水灌溉的田间灌溉的灌水器部分主要由各种管道及喷灌、微灌设备灌溉,而节水灌溉还包括田间农渠、毛渠等粗放的灌溉方式。 6.什么是水肥一体化灌溉,有哪些好处? 概括地说,水肥一体化灌溉模式实际上是农业灌溉的工程措施与农业种植管理的农艺措施有机融合,达到节水节肥增效,节水节肥减排的效果。 狭义水肥一体化灌溉是利用管道灌溉系统,将肥料溶解在水中,同时进行灌溉与施肥,适时适量地满足农作物对水分和养分的需求,实现水肥同步管理和高效利用的节水农业技术。 广义水肥一体化灌溉是对农田水分和养分进行综合调控和一体化管理,以水促肥、以肥调水,实现水肥耦合,全面提升农田水肥利用效率。 水肥一体化灌溉的优点包括:一是经济效益显著。实现节水30-40%,减少肥料使用量30%-50%,减少农药使用量15%-30%,减少氨氮等面源污染物的排放量50%以上,粮食作物亩均增产20%以上,经济作物亩均节本增收600元以上;二是省工效益。水肥一体化灌溉,减少生产环节,节省劳动时间和用工投入;三是改善土壤微环境,减少面源污染。水肥一体化技术使水分微量灌溉,水分缓慢均匀地渗入土壤,使土壤容重降低,孔隙度增加,增强土壤微生物的活性,减少养分流失,从而降低了土壤次生盐渍化发生,耕地耕作层得到保护,减少地下水源污染, 7.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有哪些政策?应如何管护? 农田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电力部分10千伏线路和配电设施无偿交由电网企业运维和经营管理,10千伏以下低压线路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护,未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暂由村级组织代管。其他田间工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为加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市、县也相继制定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和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 的建后管理机制,层层压实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即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发挥长久效益。 《管护办法》明确的管护主体和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管护过程中存在问题。 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 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具体管护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已规模流转的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
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关于办理宠物(犬、猫)检疫证明的流程说明
办理宠物托运证明有以下两个步骤: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2.携带合格检测报告、免疫证(打过疫苗的证明)、要办理检疫证明的宠物到所在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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