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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仅经过河道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造在河道上的房屋,仅有房产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可否办理?
答:对于仅经过河道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造在河道上的房屋,权利人持房产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经抵押权人同意,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可以办理。但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明的附记栏标注“暂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问: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城区全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区域有哪些?
答:具体区域是-----驿城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一体化示范区全部范围。
不动产登记交易务中心各项业务对外业务电话
预告登记、预告抵押登记、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对外电话:0396-2619889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对外业务:0396-2618969 土地、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抵押登记对外业务:0396-2617798 注销异议登记、一小时办结业务、原房产证抵押登记:0396-2616986 档案查询对外业务:0396-2719506 查封登记对外业务:0396-2616978
仅有房产证,未取得土地证的房屋能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未取得土地证,仅有房产证的房屋原则上不能上市交易,但属于原国有建设用地上单位房改房、有土地审批手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房屋可以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许可依据: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年第6号)第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167号)第十六条:房屋租赁 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申请条件:房产证(合同)、双方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备案申请、租赁协议书 办理流程:(1)受理: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依法应提交材料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补充的内容。 (2)审核: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3)备案: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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