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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1.立足实际,为民办事原则。结合老旧小区的区域特点和设施现状,按照优化布局、完善功能、提升形象、便民利民的整体思路,在充分听取小区居民诉求的基础上,对实施的每个项目进行针对性的优化设计,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 2.政府主导,业主参与原则。注重发挥县(区)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明确规范标准、统一管理要求,在办事处、社区积极实施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让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大家议、大家定、大家评,利用多种形式充分调动老旧小区业主参与的积极性。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坚持民生优先,由各县(区)政府负主责,合理确定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产权单位)、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在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市级统筹、县(区)级主责、业主参与的工作格局。 4.部门协作,统筹推进原则。强化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强化县(区)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能,稳步推进我市以改靓城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四改一拆工程,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避免重复施工和资源浪费。 5.改管结合,形成长效原则。坚持改造提质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提前组织被改造老旧小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进一步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实现改造提质和有效管理工作的无缝衔接,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老旧小区专业化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高。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申报工作相关问题
哪些小区可以进行申报?市中心城区及县城建成于2000年底前,房屋结构安全、不宜整体拆除重建,但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2000年底后建成小区纳入改造计划的,建成年限不得晚于2005年底,且在当年计划中占比不得超过15%(按居民户数计)。但是,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不属于实施范围。 怎么申报?按照市政府办公室《驻马店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21〕6号)文件工作安排,县区政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主体。建成于2005年底前的城镇老旧小区居民以小区为单位携带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到辖区办事处申请,办事处初审(验房产证原件、留本人签名的复印件)、汇总后报送各县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各县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发改、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各县区咨询电话?驿城区住建局:2928726,开发区建设交通局:2666097,遂平县住建局:4950678,西平县住建局:2756280,上蔡县住建局:2355301,汝南县住建局:8127699,平舆县住建局:5022665,正阳县住建局:8966882,确山县住建局:7022319,泌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7988739,新蔡县住建局:2730316。
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知识
1、住宅维修资金交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2、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无电梯每平方米 50元,有电梯每平方米 80 元。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根据以后实际情况再做适时调整。 3、交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二)未售出部分应交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扣回。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并于续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存入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4、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有哪些? 答: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公司均可成为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人。 5、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相关业主还需确认吗?怎样确认?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相关业主确认。业主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确认,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6、交存维修资金的有哪些规定?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 7、违反维修资金缴存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符合什么条件,小区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可以出售?
确权后的停车位由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办证。
房屋具体出现哪些问题可以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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